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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商银行破产却保住了储户存款,如何做到的?

2020-10-19 17:00:03 fx358财富网
央行在刚刚发布的《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2021年第二季度)中,相对详细地披露了包商银行风险处置的相关内容。

  央行在刚刚发布的《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2021年第二季度)中,相对详细地披露了包商银行风险处置的相关内容。
 

  2021年5月24日,包商银行因出现严重信用风险,被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接管后,市场都在关注包商银行的结局,以及包商银行储户们的利益。

  上述报告提到,根据前期包商银行严重资不抵债的清产核资结果,包商银行将被提起破产申请,对原股东的股权和未予保障的债权进行依法清算。

  有媒体据此和存款保险条例的部分规定称,包商银行将破产,储户放在包商银行的存款,超过50万元的部分将没有保障。

  但法治周末记者查询央行在《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2021年第二季度)披露的具体内容发现,目前已由存款保险基金和央行提供资金,先行对个人存款和绝大多数机构债权予以全额保障,并对大额机构债权提供了平均90%的保障。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潘修平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我国2021年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包商银行是第一个真正由存款保险基金处置的银行。

  那么,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银行一旦出现破产风险,储户的钱都能像这次包商银行的风险处置一样,全部被保障吗?就相关问题,法治周末记者专访了潘修平。

  包商银行的处置方式是个例

  目前有保障的存款只是50万元以下的部分

  法治周末:央行披露的信息显示,包商银行的客户数量众多,服务的企业与合作的同业交易对手遍布全国各地,一旦债务无法及时兑付,极易引发银行挤兑、金融市场波动等连锁反应。为最大程度保障广大储户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决定由存款保险基金和人民银行提供资金,先行对个人存款和绝大多数机构债权予以全额保障。

  同时,为严肃市场纪律、逐步打破刚性兑付,兼顾市场主体的可承受性,对大额机构债权提供了平均 90%的保障。

  存款保险基金对包商银行个人储户的存款予以全额保障,是否有法律依据?

  潘修平:存款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根据披露的信息可以看出,此次包商银行的储户获得全额清偿,其实是人民银行对超过50万元部分进行了兜底。

  包商银行向人民银行缴纳了存款准备金,人民银行将包商银行已经缴纳的存款准备金退还给包商银行是应当的,但存款准备金仍然不足以清偿全部的个人存款,余下部分是由人民银行提供资金偿还的,人民银行起到了最后贷款人的作用。

  所以,这次包商银行的处置是“存款保险+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相结合的处置方法。

  法治周末:什么情况下可以上调存款保险的最高偿付限额?

  潘修平: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央行会调整存款保险最高赔付限额:一是发生了金融危机,央行为了维定金融秩序;二是在合理计算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央行会定期调高存款保险最高赔付限额。

  除此之外,央行不应当随意调高这一额度。

  法治周末:包商银行的风险处置方式是否意味着,未来银行出现风险,都会有央行兜底?

  潘修平:这次人民银行对包商银行的存款进行了兜底只能说是个特例,并不意味着以后人民银行都会对存款兜底,如果是这样的话,也就没有必要建立存款险制度了。

  所以,储户不要盲目地认为在银行的所有存款都是有保障的,有保险的只是50万元以下的部分。

  储户要学会将存款分散在不同的银行存,在美国有一种金融服务机构,可以将储户的存款迅速存到多家银行,在每一家银行的存款都不超过存款保险限额。

  法治周末:央行在披露信息时,并没有提到个人在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如何处置。个人在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存款吗?是否属于存款保险制度保护的资金内容?

  潘修平:存款属于银行的负债业务,个人理财产品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因此,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不属于存款保险制度保护的范围。

  哪家银行都有破产可能

  风险高的银行保险费率应更高

  法治周末:从央行披露的信息看,由于包商银行的损失缺口巨大,在公共资金承担损失缺口之前,没有战略投资者愿意参与包商银行重组。

  为确保包商银行改革重组期间金融服务不中断,借鉴国外金融风险处置经验和做法,并根据国内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最终决定采取新设银行收购承接的方式推进改革重组。

  目前,包商银行的相关业务、资产和负债已转让至新成立的新银行蒙商接管,对包商银行提起破产清算后,会对原股东的股权和未予保障的债权进行依法清算。

  但相对于未保障的债权而言,大部分债权已被保障。

  这是否意味着,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完全破产,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储户存款的概率其实很低?

  潘修平: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人们对存款保险基金的认识还只停留在存款保护阶段。实际上,存款保险机构的另两项功能是对银行的监管和对问题银行的处置。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创造出多种多样的银行处置方法,都值得我们借鉴。

  我国存款保险基金在处置包商银行时,新设了蒙商银行,并由蒙商银行承接原包商银行的资产和债务,这种处置方法接近于美国FDIC常用的过桥银行、购买资产并承受债务的方法,目的是最大幅度地减少储户的损失,最终也是为了减少存款保险机构的损失。

  话说回来,包商银行的储户是幸运的,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包商银行是第一个真正由存款保险基金处置的银行,存款保险基金尚有足够的实力处置包商银行,但不意味着存款保险基金今后都会这样处置问题银行,存款保险基金也未必一直有这样的实力。

  所以储户不能盲目地认为存款都是安全的。

  4月30日新设立的蒙商银行,承接了原包商银行的资产和债务。资料图

  法治周末:城商行的经营风险相对于传统国有银行而言,相对较高,这类银行缴纳存款保险的费率是否会更高?

  潘修平:这是存款保险制度建立过程中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大银行认为他们永远不会破产,所以没有必要缴纳存款保险费,一直在抵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我个人认为存款保险费率应当与风险挂钩,风险大的银行费率高,风险小的银行费率低,但是不可以不缴存款保险费。

  实际上哪一家银行都有破产的可能性,只是概率大小的问题。

  存款保险条例后续将修订

  存款保险制度功能日趋完善

  法治周末:反观包商银行的处置过程,您认为存款保险条例是否需要做相关修订,为什么?

  潘修平: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建立过程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银行业界普遍持反对态度,理由就是缴纳存款保险费增加了银行的经营成本,大中型银行认为他们不存在破产的可能性,对缴纳这笔存款保险费非常抵触。

  但是我国要建立市场化的银行退出机制就必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有三大功能:一是对存款人的保护;二是对银行的日常监管;三是对问题银行的处置。我国现行的存款保险条例是2021年开始实施的,实际上只有对存款人进行保护这一项功能,不具备另两项功能,所以,对存款保险条例的修改是必然的。

  法治周末:修改存款保险条例是否需要先修订商业银行法?

  潘修平:存款保险机构要增加对银行的监管和处置功能,就必须先修改商业银行法,然后才能修改存款保险条例。

  我国目前正在修改商业银行法,从最新的商业银行法修改稿来看,已经明确了存款保险机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有权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决定对银行进行接管;存款保险机构有权对问题银行进行处置;明确了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成立过桥银行。

  商业银行法修改稿中的上述规定,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是非常有利的,待商业银行法修改后,即可对存款保险条例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