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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发行承销 约束与激励相容

2020-06-13 09:01:39 fx358财富网
  证券时报记者 谭楚丹  6月12日,证监会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同日深交所发布共计8项主要业务规则及18项配套细则、指引和通知。对于备受市场关注的创

  证券时报记者 谭楚丹

  6月12日,证监会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同日深交所发布共计8项主要业务规则及18项配套细则、指引和通知。对于备受市场关注的创业板发行承销制度,此次改革作出多方面的安排。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最大看点为完善多元化新股发行定价方式。一方面,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另一方面,保留直接定价方式,即发行数量2000万股(份)以下且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盈利企业,可直接定价确定发行价格,降低中小市值公司发行成本,提高发行效率。

  有中介机构人士表示,创业板以服务创新企业为主,这类企业大多具有小盘股的特点,直接定价制度有利于提高发行效率。

  同时,此次改革多举措发挥专业机构投资者定价能力。具体而言,一是提高新股网下发行比例,将网下初始发行比例调高10%,提升回拨后网下投资者配售比例,提高中长期资金优先配售比例。二是取消战略配售关于发行规模的前置条件,由发行人和承销商自行决定是否实施战略配售,对不同发行规模企业的战略投资者数量和战略配售比例作出针对性要求,提高战略配售制度的灵活性。

  保荐机构跟投机制得到优化。据了解,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不再要求券商对其保荐的所有项目强制跟投,而是仅对未盈利、红筹架构、特殊投票权以及高价发行的四类公司采取强制性跟投。

  “我认为深交所对较高风险或特定IPO项目通过券商跟投,对所列项目以外的项目赋予券商自主权,进而构建约束与激励相容机制,有利于创业板长期稳健发展。”一家大型券商投行人士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

  上海一家券商相关负责人也持相似观点。“这一制度设计更全面地考虑了创业板拟上市公司及保荐机构的不同需求,既保证了跟投制度的约束力,也可以减少保荐机构的资金压力,进一步提高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

  为了压实市场主体责任,监管层还建立了其他发行定价约束机制。比如设置限售期引导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采用摇号限售或比例限售方式,对一定比例的网下发行证券设置不少于6个月的限售期。强化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明确创业板IPO及再融资发行承销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违规情形,以及深交所可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