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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42套银行卡帮助转移非法资金高达……检方已起诉!

2021-02-24 11:58:41 fx358财富网
“哎!朋友,我最近在做收购银行卡的生意,只要用你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手机号码卡、U盾,再卖给我,就可以轻松赚得每张银行卡1000元的报酬,你卖不卖?”如果遇上这样天上掉馅饼的“好

“哎!朋友,我最近在做收购银行卡的生意,只要用你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手机号码卡、U盾,再卖给我,就可以轻松赚得每张银行卡1000元的报酬,你卖不卖?”如果遇上这样天上掉馅饼的“好事”,那你就要注意了,这种行为可能涉嫌犯罪!近期仙居县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个案件。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卢某、李某、泮某、朱某、王某甲、王某乙、冯某等人在明知“收卡人”赵某收买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以每套500至1200元的价格将自己名下以及从他人处收买的42套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U盾、手机卡、卡主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出售给赵某。

2020年5月,上述犯罪行为被仙居县公安局侦查发现,涉案人员被先后抓获。经查,“收卡人”赵某也是在明知上家收买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向他人收买银行卡四件套,并以每套1500元的价格转卖给上家。至案发,赵某收买并非法提供银行卡42套,获利2万余元。

经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浙江、内蒙古、河南、广西等地的全国十余名被害人的被骗资金通过涉案人员银行卡进行流转,而赵某所售的银行卡共帮助转移资金5780余万元。买卖42套银行卡帮助转移非法资金高达……检方已起诉!

仙居县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赵某、泮某收买并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数量巨大,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李某、泮某、朱某、王某甲、王某乙、冯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帮助,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检察官发现,犯罪嫌疑人多为在校学生、农民工等群体,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且绝大多数人卖银行卡的初衷是为了在疫情期间赚取利益缓解目前紧张的经济状态,没想到买卖银行卡及信息的行为,即使是自己的银行卡,也会构成犯罪。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手段不断翻新,在司法机关办理的许多跨省、跨境诈骗等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收买的他人银行卡信息,以卡主的名义将赃款在多张银行卡中流转,以规避公安侦查和法律制裁,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严重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尤其是当前“两卡”(电话卡、信用卡)泛滥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根源,在整个犯罪链条中起着关键的作用,为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斩断犯罪链条,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联席会议办公室部署开展“断卡”行动。

“与‘两卡’相关的犯罪行为根据犯罪性质主要包括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售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非法经营罪等,”仙居县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胡强介绍道,“社会公众由于法治意识和防范意识欠缺,容易成为该类犯罪的受害者甚至犯罪者,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尤其是在校学生、农民工、老年人要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

2020年底,仙居县检察院依法对以上九人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仙居县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已于2021年初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