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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加快刑法修改 让失信者付出沉重代价!

2020-05-29 09:49:55 fx358财富网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认为,信息决定着资本流动、资源配置的效率与效果,必须加大力度打击信息披露造假,让失信欺诈者付出沉重代价。他建议,尽快推进公司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认为,信息决定着资本流动、资源配置的效率与效果,必须加大力度打击信息披露造假,让失信欺诈者付出沉重代价。他建议,尽快推进公司法、刑法修改,提升对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刘新华认为,证券法已经落地施行,对公司法、刑法进行联动修改,有利于统筹处理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之间的共性、相关性问题,确保法律的协调统一。

他建议,修改公司法可考虑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建立完善的公众公司制度;加强公司内部法人治理;丰富完善公司股票、债券发行融资制度;完善公司股份减持、质押及担保等股份转让制度;健全上市公司分立及清算制度;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公积金管理,以及公司审计等财务会计制度。

在加强公司内部法人治理方面,刘新华建议,应当确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明确要求控股股东、实控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不得滥用控制权;同时,应禁止上市公司董监高背信损害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实控人指使董监高从事背信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在丰富完善公司股票、债券发行融资制度方面,刘新华建议修订公司法中关于“同股同权”的相关条款,在继续坚持“同股同权”原则的基础上,规定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经股东大会绝对多数决议后,公司可以发行具有不同表决权的普通股。同时,他建议丰富类别股制度,明确公司可以发行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的特别股,并维护类别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之间的公平。

刘新华还建议加快推动刑法修订。他认为,应考虑拓展刑法规制范围,增强新证券法的实施效果;加大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严惩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扩展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规制范围。

刘新华表示,欺诈发行犯罪影响的投资者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恶劣,但与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的规定相比,欺诈发行犯罪的刑期明显偏低,与该罪造成的严重后果不相一致。从境外立法经验看,各个国家及地区都对欺诈发行严厉追究刑责。我国市场一些信息披露造假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如上市公司康得新连续4年业绩造假,对这类案件应当完善法制供给,加大刑事处罚力度。

新证券法明确,对信息披露造假的公司实行“双罚制”,就此,刘新华认为,信息披露造假行为不只是相关责任人员的个人行为,公司作为信息披露造假的“第一责任人”更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保持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逻辑一致,建议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改为“双罚制”。控股股东、实控人虽然不是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但往往组织、指使公司从事了信息披露造假行为。新证券法已经规定了该类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刑法也亟需修订将此类行为纳入打击范围。人大代表:加快刑法修改 让失信者付出沉重代价!

最高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涉金融风险案件全力挽损

5月25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在服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上,周强指出,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参与涉金融风险案件处置,努力帮助群众挽回损失。

最高法办公厅副主任陈志远在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2021年人民法院在落实依法平等保护原则上继续发力,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法律适用、法律责任一律平等。

对资本市场造假“零容忍”

4月2日,在美上市的瑞幸咖啡自曝造假销售额22亿元人民币,5月15日公司就收到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上市资格部门的书面通知,决定将瑞幸咖啡从纳斯达克股市摘牌。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引发的金融风险如何化解,需要司法层面的支持和执行。5月25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指出,服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参与涉金融风险案件处置,努力帮助群众挽回损失。

同时,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破产制度作用,让482家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走出困境,帮助10.8万名员工保住就业岗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解读最高法工作报告时指出,去年依法审理处置“泛亚有色”“善心汇”“快鹿系”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着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服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方面,姜启波表示,去年先后出台惩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犯罪司法解释,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出台《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规范投资融资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出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并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设立破产法庭,切实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能力和水平。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推进金融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建设,维护金融市场繁荣稳定。

谈及资本市场造假行为,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主任,原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建议,在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中,应当以更高要求和标准,加快推进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失信惩戒,不断完善全方位信用监测评估体系,对资本市场造假行为“零容忍”,坚决打击交易环节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大幅提高违法成本,让失信者无处遁形,让造假者无利可图。

尚福林指出,上市企业造假是资本市场最为突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之一。这其中当然也有我国资本市场基础薄弱、企业商业信用积累不足等客观因素影响。失信行为的溢出效应,使得个别企业违约行为不仅影响自身,还会污染整个资本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最终推高整个社会的运转成本。如果惩戒不足或者退出机制不畅,还会引发劣币驱逐良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体系是现代化金融体系建设的关键性基础设施。同时,商业信用不会自然形成,需要靠市场和行政约束不断提升。

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如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最高法工作报告中指出,坚持各类市场主体一律平等,不论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一视同仁。坚持以发展眼光看待处理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过去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依法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坚持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错到哪里纠到哪里。对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废除一切对民营企业的不平等规定。

报告提出,严禁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尽可能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坚决无罪释放,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来源:综合上海证券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