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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再“出招” 为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护航

2020-11-11 14:30:27 fx358财富网
  本报记者 昌校宇  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司法保障再“出招”。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到

  本报记者 昌校宇

  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司法保障再“出招”。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到,推进金融审判工作创新。依法审理与创业板改革有关的各类案件,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在同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广东法院全力推进支持深圳示范区建设各项改革措施。其中,加大专业化金融司法保护力度。全面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改革和试点注册制,严厉制裁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从事非法套利等违规行为,加强完善涉私募股权投资、等裁判规则,积极探索建立金融领域司法协同平台,推动完善跨境金融监管。

  “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是在司法端明确规则,在市场端明晰预期,为创业板的投资者和市场主体都提供了坚强保障。”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司法保障为资本市场稳定保驾护航

  事实上,我国司法体系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已连续“出招”。

  今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从增强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依法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依法提高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成本、依法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四个方面提出了10条举措。重点包括针对创业板改革举措提出了配套司法保障意见;为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司法制裁措施;以证券集体诉讼为中心对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出了司法改革举措。

  《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的发布实施,将有效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促进资本市场重大改革措施行稳致远,有助于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

  8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紧接着发布了《关于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实施意见》,从依法保障创业板证券发行制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进纠纷多元化解等方面做了明确要求。据悉,这是就深交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制定的专门性司法保障文件,为深交所依法开展发行上市审核和自律监管夯实了法治基础。

  “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对于创业板乃至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航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董忠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第一,彰显了我国推进创业板注册制等各项资本市场改革的坚定决心,有助于提升市场对于未来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深化的信心,从而吸引更多优质企业上市,推动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第二,司法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能够促使市场参与主体各尽其责,有助于妥善应对后续改革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有序实施。第三,最高人民法院从刑法、行政法、民法与商法等多个方面,对创业板改革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障,有利于遏制相关违法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强化公平公正公开的资本市场环境。

  存量与增量并存对司法保障提出更高要求

  事实上,在《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2021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从增强为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依法保障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建立健全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等方面提出了17条举措。重点包括针对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创新举措提出了配套司法保障意见;针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司法落实措施;按照改革精神对完善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司法改革举措。

  谈及两份司法保障意见的相同与不同之处,董忠云表示,《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是在充分借鉴《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创业板改革相关成果而提出的,是对《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的继承和发展。比较两份司法保障意见可以发现,针对创业板和科创板的司法保障都强调了集中管辖、代表人诉讼制度、证券示范判决机制、相关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等重点内容。同时,《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明确规定了与《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之间可以互相参照适用,即《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未规定的,参照适用《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而《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未规定的,也可以参照适用《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这充分体现了二者之间具备较强的共性。

  董忠云进一步解释,最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科创板是新设立的板块,而创业板改革则是存量和增量并存,试点注册制在交易制度、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及退市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与创业板存量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需要处理好改革中存量与增量的关系,做好新旧制度之间的衔接,这对于司法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

  (编辑 张明富 白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