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股票理财

股票理财

新三板公司长江文化收到民事判决书

2020-10-29 17:16:17 fx358财富网
  新三板公司长江文化(837747.OC)于2021年10月23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代理客户未及时支付广告代理业务款项产生的经济纠纷做出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一审

  新三板公司长江文化(837747.OC)于2021年10月23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代理客户未及时支付广告代理业务款项产生的经济纠纷做出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为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法定代表人为吕建楚;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为四川好彩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何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彬;

  据悉,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文化”)代理客户四川好彩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彩头”)在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以下简称“浙江广电”)发布广告,因好彩头未及时支付广告代理业务款项产生了经济纠纷,浙江广电将好彩头和长江文化诉诸法院。

  长江文化于2021年10月23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9月3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维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5民初50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2、变更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5民初5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四川好彩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广告费6571.66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以6571.6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扣减好彩头一审判决后支付的250万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0.01万元,由上诉人浙江广播电视集团负担。

  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

  长江文化表示,根据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由好彩头向浙江广电支付广告费及逾期支付利息。本判决结果将消除前期诉讼期间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对公司经营起到正面影响。此外,前期浙江广电提起保全措施冻结公司的资金,公司将申请解除冻结,对公司资金流动带来利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