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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长沙财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08-12 16:43:15 fx358财富网
  [2021]29号  关于对长沙财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长沙财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在2021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

  [2021]29号

  关于对长沙财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长沙财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在2021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及时变更高管信息,在中国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未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情况。

  二、基金产品“深圳远大世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湖南乐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在协会备案。

  三、未对基金“深圳融兴财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融兴”)进行风险评级。

  四、未对“深圳融兴”投资者冯某飞、郑某、祝某华、福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风险评估,未与祝某华、冯某飞签订风险揭示书。

  五、未由投资者冯某飞、刘某天、祝某华、福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并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六、公司将自有资金混同于“深圳融兴”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七、未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八、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21年10月11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