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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大型电商,做金融广告须严谨

2020-12-23 09:57:15 fx358财富网
近日,某大型电商金融平台的一则广告频频登上热搜,引发热议的主要原因在于广告以较为极端的形式鼓吹超前消费,罔顾金融市场中年轻人的负债累累。相较于新闻反复提及的这些争议

近日,某大型电商金融平台的一则广告频频登上热搜,引发热议的主要原因在于广告以较为极端的形式鼓吹超前消费,罔顾金融市场中年轻人的负债累累。相较于新闻反复提及的这些争议焦点,飒姐团队对该则广告所构建虚拟场景的法律问题颇有兴趣,本文将围绕虚拟场景进行法律分析,从侧面反映广告内容的偏颇之处,供各位读者参考。

广告内容概述

在广告视频中,处于飞机上的军装男因其母亲身体不适,向乘务员请求帮助。乘务员告知可以通过升舱改善环境,并给出高额的升舱费用标准。军装男打开手机看到自己的余额后陷入困境,此时,在后座的西装男表示愿意承担升舱费用,并在军装男明确拒绝代付的情况下,索取了军装男的手机。一顿操作后,军装男手机余额增至20万元——西装男通过操作军装男的手机办理了网络贷款。

西装男与军装男的法律关系

1.是否构成赠与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某东金条的视频中,西装男说“升舱的钱我来出”,军装男答复“这可不行”。由此可见,在受赠与人未明确表示接受赠与的情况下,二人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并不当然成立。

但需要注意,在西装男提出“把你的手机给我”时,军装男配合交付了手机。结合西装男在前发出的赠与要约,以及现代社会以手机作为收付款媒介的交易习惯,个人观点认为(可能存在争议),军装男同意交付手机的行为是“接受赠与”的默示同意,至此,双方已形成赠与合同的法律关系,只是标的物尚未交付,西装男有权撤回。

2.是否构成委托合同

站在为西装男辩解的角度而言,会提出这样的观点:西装男以他人手机实行网络借贷的前提是军装男的委托——军装男交付手机的行为具有委托借贷的意思表示。

对此,我们持否定态度。西装男在此前明示:“升舱的钱我来出”,从交易习惯的角度出发,军装男为此向其交付手机的意思表示至多涵盖“接受西装男的赠与”,不可能涵盖“从任意途径获取资金”的概括同意。因此,西装男使用军装男手机借贷资金的行为,是超过军装男的事前同意范围的(暂不论事后追认),不构成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

军装男与贷款机构的法律关系

1.是否保护信赖利益

虽然军装男与贷款机构形成借款合同的法律关系并非军装男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不代表军装男必然不受借款合同的约束。究其法理,一方面在于一个行为能力健全的个人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手机,不被他人使用;另一方面则在于贷款机构有理由信赖手机使用者是已经核验的金融借款人。

但具体到本案,贷款机构信赖利益的保护仍存在讨论空间:如军装男从未使用金融APP,亦未经过身份信息核验、人脸核验等必要环节的,仅因西装男的简单操作而借得款项的,贷款机构会因未尽审查义务而存在过错,不排除承担责任的可能。

2.是否形成撤销权

此外,从欺诈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考虑到第三方西装男以赠与意思收取他人手机代为借贷的行为可能构成欺诈,军装男是否有权撤销该借款合同?

对此,次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给出了答案,第三方欺诈受损害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是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通常意义上讲,本案的贷款机构对第三方的欺诈行为不应知晓,但如若西装男系该贷款机构的员工或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则将另当别论,军装男或可行使撤销权。

西装男的行为后果

纵观全视频,西装男的行为是最为令人不适的,对于其行为后果,飒姐团队在此做出总结:以赠与财物为由骗取手机控制权,并擅自代理他人借贷资金。

1.前半部分的行为涉嫌民事欺诈,军装男因此而发出借贷意思表示并不清晰,该行为导致借款合同的形成存在瑕疵,存在被撤销的可能。

2.后半部分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代理类型的认定仅影响贷款机构承担责任与否,无论如何,西装男均须向军装男赔偿因网络借贷行为发生的一切损失。

写在最后

网络借贷业务本就存续环境不佳,充斥低俗与失范的广告只会将公众对其的偏见固化。过度营销带来的危害远大于收益,飒姐团队希望这次事件能够为关联行业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