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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成都女孩,别怕,法律在!

2020-12-12 10:22:44 fx358财富网





一、事件经过:



12月8日清晨,成都某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赵某确诊感染新冠,不久后成都官方公布了赵女士的基本信息及活动路径。随后赵某及多名密接人员的姓名、年龄

原创|成都女孩,别怕,法律在!

一、事件经过:

12月8日清晨,成都某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赵某确诊感染新冠,不久后成都官方公布了赵女士的基本信息及活动路径。随后赵某及多名密接人员的姓名、年龄、职业、现居地、身份证号、照片等私人信息,与具体活动轨迹一块被曝光。网络热议赵某个人信息及行踪,对其恶意揣测、污名化。

当日成都市公安局方面透露,针对“赵某个人隐私疑被泄露”一事,公安已介入调查。

二、争议焦点

确诊人员“配不配有隐私”?背后折射出的争议问题:

疫情期间行踪轨迹等信息的属性之争:公开信息or法律意义的公民个人信息?

疫情期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如何救济?

三、法律评析:

争议1:疫情期间统计信息的属性之争:

疫情期间防疫机构需要统计的公民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详细住址、肖像/个人照片、社交媒体账号及信息、手机号码、特定期间行踪轨迹、亲属谱系.....其中相关机构需公示信息包括:确诊人员姓名、家庭住址、近期行踪轨迹、亲属谱系等。

依据《网络安全法》第76条第5项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换言之,个人信息最核心属性为“个人身份的可识别性”。从这个意义上讲,疫情期间统计的公民信息仍具有“可识别性”,符合法律意义上个人信息的核心特征,故仍属于法律意义上公民个人信息概念范畴,不因其公开与否而失去“公民个人信息”的属性。

争议2:受害人如何救济?

1、私法层面——触发民事侵权责任

涉嫌侵犯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名誉权,赵女士可从以下几个角度寻求法律救济:

民法典1024-1028条规定了名誉权相关规则,其中第1028条规定了媒体报道失实侵害名誉权的救济措施: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民法典第1032-1039条规定了隐私权概念、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个人信息在民法领域的定义、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免责事由、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等内容。主要为描述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对隐私权、个人信息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进行描述,不涉及法律后果。故对侵犯隐私权、个人信息追究民法责任的请求权基础需要往人格权这一更高阶权利靠拢。而民法典中,人格权受侵害的,受害人可要求侵权人(如人肉者、诽谤者、泄露个人信息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除此之外,网络平台、医疗机构若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有过错的,还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可依据民法典第1094条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追究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1095条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补救措施与责任承担的规定,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还可依据民法典第1226条关于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对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追究侵权责任。

2、公法层面——触发刑责、行政责任

在行政处罚方面,《网络安全法》第22条、第41条等都规定了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所应遵循的原则,以及不得泄露、毁坏、篡改个人信息等具体规定。网络运营者违反前述规定会触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责任。《传染病防治法》第68条、69条也分别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故意泄露新冠确诊患者的个人信息的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也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窃取、散布他人隐私的行政责任。在刑法层面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严重的会触发刑法253条所规定的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据该条文,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达到情节严重及以上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履职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实施上述行为的,从重处罚。

以上私法、公法领域多重保护,可谓是N层环绕立体式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写在最后

成都赵女士因确诊新冠被人肉、被污名化,再次提醒我们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之路道阻且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