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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靴子落地,温州中院终审判决来了

2020-11-19 18:50:52 fx358财富网
今天,温州市中院官方公号发出文章《温州中院终审: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等金融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回想起之前,瓯海区人民法院的XX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某金融借贷合同纠

今天,温州市中院官方公号发出文章《温州中院终审: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等金融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回想起之前,瓯海区人民法院的XX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某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修订)中,对于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新标准LPR四倍。

为啥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同?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能沾上光吗?

银行与贷款人的关系,并非民间借贷。

XX银行温州分行,显然是持牌金融机构,营业执照中有放贷的业务。银行有独立的风控体系,贷款者也有一定的金融常识和承受能力。没有必要遵循民间借贷的原理,即:借贷双方都是普通人,一般没有金融专业知识,借贷也属于偶发行为,为了防止高利贷影响贷款人的生活,与金融机构利率放开完全不同,民间借贷设置了司法保护上限。温州中院的终审判决,认定银行与贷款人之间的纠纷属于金融借款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因此,不适用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依法改判。

金融借贷利率,是否要遵照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

这就是本次终审判决的重要意义,那就是:金融借贷利率上限,可以不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之所以基层法院做出了“金融借贷利率上限,要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判决,其实也不是无中生有,而是有法律依据的。2021年8月4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款其实对于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给出了年化24%的规定,而这个24%又恰巧与当时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利率24%重叠。市场多认为,这两个24%其实是同一个标准,也就有了金融机构的利率不能超过民间借贷利率的说法。

从中院判决来看,打破了窠臼,直接表明金融借贷的归金融借贷;民间借贷归民间借贷,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司法保护的程度也不同。从现在的判决结果看,在明年《民法典》生效之前,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基本就稳定在24%了,不会有较大变化。但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也许其他地区的基层法院有不同理解也未可知。

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能沾上光吗?

自从今年8.20将原有的“两线三区”化为“LPR四倍”之后,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的心就一直悬着,甚至有大型网络小贷公司的老大摇着头说“凉凉”。随着各类闭门研讨会、调研会和社会各界的呼声,终于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简称86号文),明确宣告:小贷公司从事的就是“金融服务”,言下之意是小贷公司是合法放贷机构,其放贷行为就是金融服务,所以,小贷公司和贷款客户的关系也是金融借贷而非长期以来法院认为的民间借贷。

将温州中院的终审判决与86号文结合来看,我们认为,小贷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是能沾上光的,也就是说未来其利率上限不是随着市场波动的LPR四倍,而是受到金融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年化24%的保护的。

还是那句话,我们不是判例法,不能杜绝其他地域出现其他判决,但是飒姐相信温州中院的终审判决一定是经过慎重考虑,甚至逐级汇报得到较高反馈后的结果。

因此,小贷、消费金融公司不用过度忧虑,退一步说,还有《民法典》施行之后的各类法律、司法解释等重新梳理,届时也必然有些与社会脱节的法律法规被修改甚至被废止。好了,咱们拭目以待,明天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