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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文支持民企贷款 “尽职免责”再获强调

2022-06-22 11:32:00 fx358财富网
2月25日,在A股4年一遇的涨幅中,银保监会发布了两份重磅文件。一份是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8号文),进一步强调各金融领域对于民营小微企

2月25日,在A股4年一遇的涨幅中,银保监会发布了两份重磅文件。

一份是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8号文),进一步强调各金融领域对于民营小微企业的扶持作用;

而另一份则为《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以下简称:防范风险),则对过去一年的风险攻坚战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要点。

一、尽职免责:容错机制的演进

“尽职免责”的概念,多次被监管部门在民营、小微企业的政策方面提及。

早在2015年3月,原银监会发布《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制定小微企业业务尽职免责办法,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文件显示,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全行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含)的,不作为内部对小微企业业务主办部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2016年12月,原银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明确尽职免责的若干情形及问责要求,并列举了五大不得免责的情形;

2018年8月11日,银保监会在《加强监管引领打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一文中即提到“落实无还本续贷、尽职免责等监管政策”。

而8号文则再次对“免责”进行了强调:

商业银行要在2019年3月底前制定2019年度民营企业服务目标。在内部绩效考核机制中提高民营企业融资业务权重。尽快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对已尽职但出现风险的项目,可免除相关人员责任。

之所以“尽职免责”被监管部门反复强调,存在两方面原因:一是“尽职免责”的重要性,如果没有“尽职免责”机制,那么,作为风险保守偏好者的传统金融机构,就没有动力去为风险相对国企较高的民企去提供金融服务,直接导致“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的局面;二是“尽职免责”在过去的实践中确实取得了一些成果,通过政策的宣传推广与考核机制的细化和落地,“尽职免责”在短期内见效显著,为了建立起服务实体经济的长效机制,必须反复强化、不断完善。

二、卖者免责:另一视角的“尽职免责”

如果说8号文提出的“尽职免责”偏向贷款端,那么去年上半年颁布的资管新规的“卖者尽责”则偏向于负债端。

2018年4月,银保监会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提出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兑。

若金融机构已尽到义务不存在过错,例如风险提示、信息披露,托管程序、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那么买者自负。但风险发生后,金融机构可以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在强调“卖者尽责”的同时,资管新规同时也列举了“未能尽责”带来的后果:金融机构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卖者尽责”与“尽职免责”虽然出自不同的文件、表述有所差异,但其核心思想存在本质上的同一性——金融投融资项目与风险相伴相生,在客观存在的风险面前,最为重要的是“尽责”。这也充分表明,容错机制所能容下的“错”,在于自然产生的风险,而非人为带来的风险。

三、民营融资渠道的拓展

根据南方都市报就广东省总商会副会长万国江访谈一文,截至2019年2月,近九成民营企业通过银行单一渠道融资,对银行的依赖程度相当之高。

事实上,除了传统银行,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亦在对民营、小微企业的融资方面做过诸多尝试。

例如民营互联网银行的代表——网商银行,数据显示: 2018年通过支付宝申请的小微企业贷款笔数超过8000万笔,同比2017年增幅达60%;截至2018年12月,网商银行及其前身阿里小贷已累计为超过1300万小微企业提供了超过2万亿元的贷款支持。

再如赴美上市的360金融,麻袋研究院曾对其招股书进行了分析,详见:《巨额营销费助推,360金融上市抢跑》(https://news.p2peye.com/article-530146-1.html),根据其营业成绩单,360金融旗下的小微贷,半年内为小微用户授信金额达24亿、用户数达13万。

此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亦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补充。以小微企业涉足较多的三农业务为例,根据网贷之家统计,截至2018年底,网贷行业三农业务累计成交量高达1380.25亿元, 2018年涉及三农业务的正常运营平台有107家,三农业务成交量为276.15亿元。

国外亦存在发展成熟的、针对民营、小微企业开展贷款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麻袋研究院此前曾做过专项分析,详见:《Funding Circle VS OnDeck:英美企业贷P2P曙光乍现》(https://news.p2peye.com/article-530883-1.html),在案例中,英国企业贷平台Funding Circle与银行开展多项合作,例如2013年,英国商业银行作为资金方,通过Funding Circle平台向中小企业提供超过1.33亿英镑贷款;2016年,欧洲投资银行同意在Funding Circle平台投资1亿英镑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

拓展民营、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有利于构建我国多层次、多功能的金融市场体系,丰富资金供给来源,从源头上增强机构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动力。此外,麻袋研究院认为,拓展传统银行与互联网平台的合作,亦可以实现优势互补,从而实现8号文提出的“提升民营企业信贷服务效率”、“根据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设计个性化产品”等目标。

五、总结

风险是金融的天然属性,作为金融机构,对于风险拥有“趋利避害”本能,但仅凭本能行事,并不能完全发挥其助力实体经济的作用。

两份文件在同天发布,其用意不可谓不深刻。正如8号文提出的细化措施:“从实际出发帮助遭遇风险事件的民营企业融资纾困”、“处理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

客观承认风险,厘清责任边界,细化考核机制,既是助力实体经济的推进器,亦是建立长效机制的基石所在。无论是“尽职免责”还是“卖者免责”,都充分肯定了风险的客观存在,尽责能够免责,不尽责则需承担后果,从源头上鼓励金融机构“敢贷、愿贷、能贷”,跟资管新规中的“去刚兑”一脉相承。

除了对融资方面的支持,对民营、小微企业管理方面的支持亦是一种思路。例如部分民营企业在财务管理上存在短板,由于财务数据不完善而被传统金融机构拒之门外。未来,针对民营企业管理的窗口指导,或能加强民营企业融资项目中的竞争力,多管齐下的作用下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为最终“经济兴,金融兴,经济强,金融强”的伟大目标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