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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经销商等未经批准不得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

2021-08-10 09:09:52 fx358财富网
  10月23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稳健运行

  10月23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稳健运行。   据悉,《补充规定》主要分为三大内容:从严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牌照管理、做好融资担保名称规范管理工作和关于《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的补充规定。   其中,从严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牌照管理对机构影响最大。小编梳理发现,该部分内容主要体现在四大方面。   第一,为各类放贷机构提供客户推介、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于无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取缔,妥善结清存量业务。拟继续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第二,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等机构不得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已开展的存量业务应当妥善结清。   第三,有需要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相关业务。   最后,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严重侵害消费者(被担保人)合法权益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打击力度,并适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以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银保监会表示,《补充规定》保持与现有法规相衔接,坚持从严监管,要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主体监管责任,将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等机构纳入监管,结合实际分类处置,推进牌照管理工作,妥善结清不持牌机构的存量业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稳健运行,更好支持普惠金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