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措施规范社会信用体系
前几天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完善失信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支持。
会议决定,坚持法律法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管理库存,规范和完善失信制度,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序健康发展,明确六项措施。
首先,科学界定信用信息的范围和程序。将特定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并实施目录管理,使其公开。行政机关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作为认定失信的依据。
二是规范信用信息共享的公开范围和程序。信用信息是否共享和公开以及公开到什么程度,要坚持合法性和必要性原则,在编制信用信息目录时要明确。
三是规范严重不可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严格限定为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正常社会秩序等责任人,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具体鉴定应严格履行程序。
四是对失信者的惩戒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以保证过重的惩罚是对等的。减少不诚信主体权益或增加不诚信主体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以不诚信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轻重适度。纪律措施不应任意增加或加重,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和新闻媒体不应强制惩罚不可信的主体。
五是建立有利于自我矫正的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可信主体对不可信行为进行纠正并按要求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对符合修复条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从失信名单中除名。
第六,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严格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和程序,严厉查处泄露、篡改、损毁、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取私利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收集和交易信用信息行为。
会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失信认定、记录、公示、处罚等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规范。
分析人士指出,近年来,中国在扎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力而有效的探索和实践,但总体上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存在个别地方和地区信用信息记录、不可信名单认定、失信联合处罚范围随意扩大、泛化倾向、信用修复困难、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对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影响。这六项措施针对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有利于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