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信用卡认定为犯罪
经济犯罪花样翻新、错综复杂,“罪与非罪”、“何罪”、“罪何”颇费思量。在武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们常求助一位专治案件“疑难杂症”的“老中医”,他就是经侦支队法制大队大队长钟建军。从事经侦15年,钟建军参与破获各类经济犯罪案件200余起,累计为国家、企业和群众挽回经济损失1.8亿元。昨日,市公安局披露,钟建军成为第四届“湖北最美警察”候选人之一。
“我犯哪条法”?
面对叫嚣他解答
今年3月,警方获取一条网上买卖银行卡的犯罪线索,市局经侦支队立案。办案民警伪装买家联系卖家发现,去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甘某某等4人利用QQ群发小广告,发布买卖银行卡和招人办卡的信息,以600元至800元不等价格大量购入他人信用卡,加价后用快递寄售他人,从中获利。4月24日,办案民警在硚口一出租屋内将4人抓获,现场查获他人信用卡共151张。自认研究过相关法律的甘某某理直气壮:“凭什么抓人,我犯了哪条法?”
甘某某并非虚张声势。按照现行刑法,其行为确实没有具体定罪条文。公安机关曾遇到过“持有、运输、倒卖伪造的银行卡”或“在持卡人不知情时获取、持有他人银行卡”的嫌疑人,而甘某某等人倒卖的全是真卡,且经过持卡者同意。这种新型手法是否构成犯罪,该如何认定,公安内部也有争议。
钟建军多次赴银监部门和各家商业银行,咨询、查阅相关法规,了解各银行办卡章程,查阅大量相关“司法解释”,终提出法制审核意见: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即使经卡主本人同意收购的银行卡,也不能构成合法持有。该案中,甘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数量较大”,应认定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侦查部门按照这一罪名收集、固定相关证据,6月18日,甘某某等2名主犯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钟建军和同事起草编写《经济案件受案工作规范》、《涉案财物管理规范》、《全市派出所办理部分经济案件指导意见》等一批规范性文件,服务侦查办案,保障执法规范。2011年,钟建军获评“全国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先进个人”。
“案子如何定性”?
困境面前他突破
今年4月,某商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向江岸警方报案:有不法犯罪团伙利用信用卡积分非法套利,银行损失巨大。警方调查发现,以邱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利用自己控制的POS机,制造虚假刷卡交易,循环套取信用卡积分,兑换礼品或航空里程销售获利。
因该案手法没有直接定罪条文,且在国内尚无判例,警方最初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展开侦查和证据收集。钟建军仔细分析案情,多次前往检察院、法院征询意见,向知名高校法律专家请教,反复议案后,代表经侦法制部门提出新的突破口: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银行出台的信用卡消费积分奖励机制,通过制造虚假交易骗取积分,换取奖品后变现获利。其行为侵犯的客体,并非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而是公私财物。从本质上看,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而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专班民警根据这一法制意见,及时调整侦查方向,历经近4个月侦查,逐渐明确整个犯罪团伙组织结构及具体分工,摸清作案窝点和兑换礼品仓库及账目存放地。8月27日起,警方先后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17人,查获大量积分礼品及账目资料,查实该团伙非法获利30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目前邱某等犯罪嫌疑人已被批准逮捕。
钟建军告诉长江日报记者,针对全新的经济犯罪手法,罪名认定至关重要。既要“敢吃螃蟹”,又要绝对谨慎,必须做到既有法可依,又与实际案情吻合。
2013年6月,我市某小额担保企业负责人王某来到经侦支队咨询。王某经介绍认识急于融资的肖某某等人,肖某某以注册公司需验资为由向王某公司借款5000万元。资金到账当天,肖某某虚构担保事实,利用法院诉讼保全措施,冻结借款资金3062万元,致王某损失巨大。钟建军凭借长期积累的专业知识及经验,透过民事表象分析出“虚构担保责任、虚假民事诉讼保全”的关键点,确定这是一起刑事案件。随后警方全面收集关键证据,侦破这起“民刑关系交织”的重大疑难合同诈骗案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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